危害性强、破坏力极大的犯罪是高知识分子对的犯罪。这些人智商高,经历丰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旦他们作案,要么没成功,要么就是危害极大。本题的胡某某就是典型。
1.有争对性的诈骗设计,更具有欺骗性。
在很多人都还没搞清楚校园贷是什么的时候,胡某某已经在校园大肆推广校园贷,成为了校园贷诈骗的一员,可见胡某某也是走在了诈骗的前言地带。作为大学生的胡某某太熟悉大学学生的需求和生活方式。大学生们缺钱但是消费水平极高,分析清楚学生的需求后再推销校园贷就容易的多。这样具有针对性、精心设计过的诈骗手段,非有极强的辨识能力,极容易让社会经验相对薄弱的学生入坑!所谓最难防的就是熟人作案。胡某某的 大学生活让他可以充分熟知学生的状况及应对手段,然后有争对性的采取新型校园贷诈骗,很难被辨认出来。
本案的悲剧是胡某某曾经作为大学生在大学期间被诈骗过
!按正常逻辑,被诈骗时自身的愤怒、生气应该会让人对诈骗集团深恶痛绝,即使不能立志铲除诈骗分子,至少也绝对不会成为其中的一员。但是胡某某被诈骗后出人意料的是非但没采取防范措施,反而吸取该教训,以此为经验,然后将诈骗的魔爪伸向其他学生。
长期熟知大学生的各种情况 诈骗经验=高明的诈骗骗局!
2.诈骗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大好青年为何要背上犯罪的痕迹!
凡犯罪行为绝不姑息。诈骗罪在刑事犯罪中属于情况比较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那么,最低刑期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严重的则为死刑以下的所有刑期都可能。但姑且不论其判刑的轻重,至少该诈骗的犯罪记录是保存在了档案里。
而胡某某作为年轻的在校大学生,一旦被立案侦查 ,首先面临的是学生生涯的终止;接着他的犯罪记录将永远保存在档案材料中,毕业后,尤其想要进入国家相关领域,该记录都是大大的污点。为了区区8000元,这样的代价是否沉重了些!
3.勿以恶小而为之,学习法律,远离犯罪!
大学生想要挣钱可以在课余时间做兼职、向学校申请助学工作,明明这么多的宽路不走,偏偏选择了最窄的犯罪道路。不要以为你曾经是被诈骗的受害人,就可以也实施诈骗行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也许胡某某自己都未曾预料到他的行为性质的恶劣程度。
大学生有必要学习一点法律,了解一点法律常识,远离犯罪行为才是正道。
学习、了解一点法律知识,在生活中很有必要,“轩逸箐风铃”和你一起学习法律、使用法律。如果你有需要,欢迎关注和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