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文章
《“老黄牛”忙什么去了?》,
该文报道了
抚州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
纪检监察组查处的
一起公职人员在外兼职取酬典型案例。
原文如下:
“老黄牛”忙什么去了?
不久前,江西省抚州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根据省委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按程序报批并拟定方案后,对市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黄忠波在外兼职取酬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纪检监察组干部小赵先将市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戴栋梁请来了解情况:“虽然黄忠波同志能够参与考勤,按时打卡,但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他在工作时间经常离开办公室,你作为直接领导,是否清楚他的去向?”
“黄忠波每天考勤签到基本都能做到,但自从车改以后,他上班期间在办公室的时间少了,我对他关注不够,具体去向我不太清楚。”戴栋梁解释道。
经过前期摸排走访调查,纪检监察组掌握了黄忠波的有关情况:黄忠波早年为市政府办专职驾驶员、车队队长,他凭借熟练的车辆驾驶和维护技术、诚恳踏实的做事态度,赢得领导和同事们好评,被大家称为“老黄牛”。2016年车改后,黄忠波任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车辆管理、驾驶员安全教育。本应感恩组织培养、继续踏实工作的他,却钻了工作清闲的空子,在某房地产企业兼职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车辆的运行、维修保养等工作。
随后,纪检监察组安排人员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调取其兼职企业经营情况,同时也向该企业发函了解黄忠波的兼职和取酬情况。
在掌握了有关证据后,核查人员将黄忠波找来进行谈话:“你在工作时间内,是否存在在外兼职取酬情况?”
“我知道你们到公司了解过情况。事情是这样的,我兼职做事近三年了,每天早上我到单位打卡后,如果公司那边有事情,我就过去处理,公司每个月给我3600元的报酬,因为我跑来跑去都是开自己的车,这个钱应该算是给我的交通补助。”黄忠波知道事情已经瞒不住了。
“那你说的这个补助,公司是怎么发给你的?”核查人员追问。
“刚进公司时,是按月汇到我的银行账户,再后来我怕出事,就向公司提议,把钱都汇到了我爱人的银行账户中。”黄忠波回应道。
“就这些吗?希望你不要避重就轻,要珍惜组织给的机会,如实说明情况。”
“这个……时间隔得久了,我记不清到底得了多少报酬,让我好好想想。”黄忠波额头上渗出了细汗,手不停地搓来搓去。
经过半小时的思想斗争,黄忠波长叹一口气,说道:“作为一名老党员,我不该对组织有所隐瞒。实际情况是这样的,起初公司事情比较多,每月给我8900元;后来为了避税,加之我意识到汇入我银行账户可能会出问题,我就报请公司将每月7200元的报酬分别打到我爱人和我儿子的银行账户中。”
“这几年你总共取得了多少收入?”
“可能有20多万吧。”这个数字令核查人员颇为惊讶。
至此,黄忠波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兼职取酬的问题水落石出。纪检监察组收缴其全部违纪所得29万余元至财政账户;市直属机关纪工委给予黄忠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纪检监察组对市政府办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为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监察组还向市政府办党组发出监督建议书,督促市政府办党组书记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议近期对班子成员开展一次监督谈话;班子成员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对分管科室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履行好监督职责,及时准确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黄红梅 周超剑)
近年来,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的现象并不鲜见,一些人一边领着国家发放的工资,一边拿着企业优厚的酬劳,在本职与兼职中穿梭,妄图“权”“利”双收。对于这个问题,各地挥出重拳,认真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让“权”与“利”彻底分家。
当官发财当两道,“权”“利”双收梦难成
对于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党内纪律,都作出了严格规定,传递出明确信号:当官发财,应当两道。
然而,有的党员干部并不这样认为,一些人觉得未办理退休手续但不担任现职就可以待在兼职增收的“灰色圈”中,安然获取两份收入。
纪律有“红线”,“两栖”必被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兼职取酬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公职人员机关、企业两头占好处,严重干扰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对此,各地及时进行清理规范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纠正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
“为官发财应两道,这应该成为一个共识。想要两头占,必然两头空,违规兼职的领导干部要尽早警醒。违规者,应主动向组织交代,退还所获。观望者,则应心存忌惮,引以为戒。”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表示。
那么,
有哪些是公务人员
可以正常获得的额外收入,
公务人员可以从事哪些方面的副业
来增加自己的额外收入呢?
- 1、搞创作。
- 2、作长期投资。
- 3、利用自己的技能。
- 4、干体力活。
- 5、有能力搞个发明创造。
- 6、收取租金。
- 7、家人朋友经商。
红线不能触碰,
这是重点
大家要铭记!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