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发展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平台的使用频率上升,犯罪也自罅隙中得以滋生。据相关数据调查统计,目前,“帮信罪”已成继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之后第三大刑事犯罪。仅2022年上半年,涉及帮信罪的人员中,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其中不乏勤工俭学的学生,或信息网络专业技术人员……那么在生活中,哪些行为可能涉嫌帮信罪呢?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仅供参考
一、什么是帮信罪?
开宗明义,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不难发现,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本身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2、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比如出借银行卡等;
3、情节严重。
应当注意的是,电信网络诈骗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知道上游犯罪具体是由谁实施的何种犯罪,也不一定要等到上游犯罪分子被抓获或者被判刑定罪,只要上线犯罪的事实查证属实,就能构成犯罪。
二、帮信罪典型行为
1、出售、出租、出借“两卡”。在明知可能被他人利用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等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收款、转账。
2、出租微信号(一般用以提供转款,提现等服务)
3、帮助电信诈骗团伙安装维护通信设备、铺设信息传输器材,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服务。比如说,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按照对方指导购买相关设备进行操作,在国内架设境外电话转接“机房”,帮助境外团伙实施电信诈骗并赚取佣金。
4、利用招聘网站、电子邮箱、社交软件等平台为诈骗团伙推广引流,比如说,发送兼职刷单、投资理财等虚假信息,或以“免费扫码送礼物”等噱头,诱导受害者与电诈团伙联系,为电炸团伙提供“客户”。
5、帮助犯罪分子拉微信群,并最终导致诈骗成功。
6、轻信路边小广告或者不良网站上的贷款公司,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信息、手机网银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告知对方,美其名曰“刷流水”。
7、帮人刷单兼职:电诈团伙会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兼职信息,以兼职名义,让不明所以的群众通过刷单尝到一点“甜头”,随后就开始要求你提供银行卡、微信号、身份信息等,让你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电信诈骗“工具人”。
8、为电诈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户、“解封”封禁账号。通过非法手段,批量注册、收购交友类App账号、转卖给或出租给电诈团伙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
9、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的相关服务:大量收购办理实名电话卡,为电诈团伙提供接收短信验证码的相关“服务”。
10、帮朋友制作程序、封装软件,一旦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属于提供技术支持,可能构成共犯或“帮信罪”或其他计算机类犯罪等。
三、为什么会陷入“帮信罪”的圈套
一是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一些人总觉得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中去,就不算是触犯法律。或者贪图一时的短暂利益,认为仅仅是租借银行卡就能“躺着收钱”,为了一点点的“好处费”,将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
二是行为人对“帮信罪”所知甚少。相当一部分的涉“帮信罪”行为人对自身帮助行为产生的危害认识不清,认为只是租借了几张银行卡,又不是什么大事,不应该涉及什么犯罪。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对惩戒措施认识不足,认为不会影响后续社会生活,只想谋取短期利益。
【畅森律师提醒您】
众所周知,犯罪对个人的影响难以消除,为保护自身权益,做守法公民,我们应当在生活中多加注意:
1、坚决不能出租、出借、出售个人的银行卡、手机卡,甚至是各种第三方支付账号、社交媒体账号等。
2、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号,手机验证码提供给任何人。
3、不要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拒绝为来源不明的钱款提供支付结算。
4、如不慎被骗或遇可疑情形,请注意留存相应证据,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前往派出所报案。